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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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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江苏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烟台市江苏商会。

英文译名: Yantai City jiangsu chamber of commerce

会址:烟台市芝罘区冰轮路7号同和大厦

第二条  本会性质:原则上是由江苏籍在烟台投资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定代理或自然人,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和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搭建良好的共同发展平台,整合资源,群策群力,做好为会员发展的桥梁与纽带作用,秉承敬业奉献、依法经营、诚信自律、团结协作,商机互联。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部门是烟台市民政局,业务主管部门为烟台市工商联,接受上述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业务范围:交流合作、商务服务、维护权益、诚信自律。

(一)组织讲座培训,强化会员依法经营意识,加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建设,促进行业自律,树立在烟发展的江苏籍企业家的良好形象。

(二)有计划地进行考察活动,组织会员学习先进的经营和管理经验,开拓视野、转变观念,实现会员企业的全面和可持续发展。

(三)根据会员企业的实际发展需求,举办交流会、展销会、交易会和项目洽谈会等活动;配合政府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和推进各项产业的合作与交流。

(四)为会员提供企业金融、法律、税务、技术、信息等全方位的咨询、帮助与服务。

(五)加强与社会各界的交流和合作,协助会员企业推进发展提高社会价值和影响力。

(六)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帮助会员协调有关政府部门和地方关系,为会员排忧解难。

(七)引导会员增强社会责任感,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参加慈善活动,认真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

(八)创办网站,编辑出版会刊,推进会员企业文化建设,并协调媒体宣传会员企业的先进事迹和经验,扩大会员在本行业和社会的影响力、知名度。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入会条件:

(一)原则上江苏籍自然人或法人单位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本会章程;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四)自愿加入本会。

第七条 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个人相关资料和书面申请;

(二)经理事会审核并批准方可入会并颁发证书;

第八条 会员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优先权;

(四)享有本会各项工作提出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五)提请本会为其维护合法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自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认真完成本会分配的各项工作;

(四)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五)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第十条  退会条例:

 (一)实行会员年审制度,会员一年及以上不缴纳会费或无特殊原因不参加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二)会员若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三)违反国家法律制裁的自动予以除名。

 (四)参与非法活动破坏商会内部团结和影响商会整体形象及声誉,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除名。

(五) 会员退会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申请,交回会员证,终止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 本会的较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审议商会财务工作报告;

(四)决定发展与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讨论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全体会员(含未到会人员)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未到会人员可通过电话、QQ、微信等通讯方式或授权他人进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被委托人应当出示由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一名被委托人只能接受一名委托人的委托。选举或重大事项的表决方式为无记名投票。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为三—五年。根据商会自身情况可酌情调整,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较长不超过1年。

第十四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从会员中选举产生。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含未到会人员)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未到会人员可通过电话、QQ、微信等通讯方式或授权他人进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提名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的增补与退会等重大事项,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其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全体常务理事(含未到会人员)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未到会人员可通过电话、QQ、微信等通讯方式或授权他人进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由副会长以上人员参加。为拟定商会重大事项,对全体会员负责。

第二十条 会长办公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六)推荐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选举或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会长办公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成员(含未到会人员)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未到会人员可通过电话、QQ、微信等通讯方式或授权他人进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本条仅指会长),任职年龄可在65—70周岁之内。根据商会自身情况可酌情调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二分之一以上全体会员(含未到会人员)表决(未到会人员可通过电话、QQ、微信等通讯方式或授权他人进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另设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若干人。

第二十三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社会和本会有较大的影响与号召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会长为商会法定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主持全面工作,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五条 会长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监管资产和财务的管理和使用;

(四)代表本会签署文件。

(五)提名秘书长(选举或聘任),交由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职权:

(一)在会长办公会议的指导下主持和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和协调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选举或聘任交由会长办公会决议;

(四)提议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及待遇,交由会长办公会决议。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和中共山东省委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的要求,结合本会党员实际情况,成立商会党组织。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7名监事组成并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一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等主要领导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原则上监事会成员只能从会员中选举产生,但特殊情况下可以在理事中选举产生。监事长任职和具备的条件与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相同。任期与会长相同。

监事会职责:

(一)列席理事会、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

(二)监督常务理事以上领导成员的工作,对严重不称职和影响本会团结和集体声誉的领导成员以及会员,提请会员大会予以罢免或开除;

(三)监督商会的财务管理,如发现问题,报经会长办公会同意,对收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第二十九条 本会聘请律师为法律顾问,以保障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是:对会员进行法律宣传、咨询、服务,协调有关部门处理有关涉法纠纷,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经费来源:

(一)按规定收取的会费;

(二)企业及个人的赞助和捐赠;           

(三)政府的资助;

(四)在注册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和国家政策、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银行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参照国家社团的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本会团体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会费主要用于办公、差旅、办公场地租赁、水电和会务费以及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酬等。

第三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年度开支由财务部门编制预算, 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后执行。所有支出根据财务制度经会长及财务总监、秘书长及经办人审签后方可入账,单项超过1万元支出,须经会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六条 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政府资助、企业和个人捐赠的资产使用情况,须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会长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经审计出现不合理支出,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八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以及有关人员的劳务补贴、交通、通讯费用等,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会实际情况,经会长办公会议通过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会长办公会审议,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第四十一条 会员大会审议过的章程,须在十五日内上报业务主管单位,经审查同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一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它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章程,本章程的较终解释权归我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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