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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费、赞助费收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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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江苏商会会费、开办赞助费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本会正常工作开展,更好地为会员服务,规范会费和开办赞助费收支管理,根据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照本办法收取的会费和开办赞助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各项用途。

第三条  年度会费缴纳标准:会长30000元/年;常务副会长20000元/年;副会长10000元/年;常务理事3000元/年;理事1000元/年;会员500元/年;自愿多交的不受限制。会费按年度一次性收取,缴纳时间为每年八月份前。一年内不交纳会费者经会长办公会议同意,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四条  本会新任职领导(含以后届内增补领导)收取开办费标准为:会长45000元;常务副会长30000元;副会长15O00元;常务理事4500元;理事1500元;会员1000元。自愿多缴者,其数额不受限制。缴纳开办费者当年免缴会费。

第五条  对会费和开办赞助费设立专项帐户,按国家会计法规要求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具体运作,建立收支帐册,专款专用,依法按章操作。

第六条  会费和开办赞助费的管理由会长和分管财务的常务副会长负责,日常千元内开支由执行会长审批;千元以上开支须报经会长、常务副会长同意,由执行会长办理;万元以上开支须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会费和开办赞助费的收支情况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一次,并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

第八条  本办法经烟台市江苏商会会员大会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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